《1988年炸弹法案》:关于《1988年炸弹法案》你应该知道的事情
Bomba行为1988年是一种为消防部门的可行和有效工作的基本安排,为来自火焰危险的人员和财产的保险以及与其相关的目的进行基本安排。
这行为包括导言、管理、消除消防风险、水和消防软管、邦巴认证、执法、消防调查、团体福利基金和杂项等9个章节。
第一节(介绍)
讲解火灾风险、防火设备、邦巴官员、灾难和场地。主要是关于消防的基本信息。
第二节(政府)
解释消防处及其人员、聘用事宜、部门职责、制服、身份证和权力。
消防处的职责包括
- 灭火、灭火、预防和控制火灾
- 在发生火灾时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 确保安全出口的供应、维护和适当的规章制度
- 在所有建筑物发生火警时,确保提供足够的出口。
第三节
1988年《邦巴法》解释了火灾危险的减轻。提供更多信息的通知,电力局长,不服从通知,关闭命令,邦巴官员的权力和上诉。
Bomba法案1988年,是说“任何损害或损失的任何行动或事情是由消防人员或辅助消防官行使他的权力或职务的性能的场合,为了杜绝火灾或检查其进步,应当尽管有任何火灾保险合同的条款或任何法律的规定,为合同的目的,被视为火灾的损失”。
意指为控制及扑灭火警而发生的任何破坏,任何消防主任或辅助消防主任均无须就其在火警发生时就其职责而采取的任何行动负责。
第四节
《水及消防栓》更详细介绍储水、安装消防水管的电源、隐藏及滥用消防水管的行为、妨碍消防水管的工作活动的通知,以及水务监督在供水故障时通知的责任。
第五节
提供有关认证的需求和费用的更多详细信息,可能影响紧急设施可用性的变化,总干事的权力,以确保某些处所的使用,尺寸或地点,批量认证犯罪,吸引力的权利和上诉的权利也是法院和总干事的权力。
第六节
侧重于执行,解释了法案的执行,进入权,限制披露信息的权力,逮捕的权力,无需诉讼,调查和检控的权力。
第七节
重点放在火灾调查上。包括由部长任命调查人员,没收已损坏的房屋或财产,直至总干事完成调查。
8节
阐明福利基金,包括基金的设立、消防处福利基金委员会、基金的管理及使用。
9节
在第9节中,讨论的事项包括个别关税和开支。包括犯罪构成、犯罪组合等;
- 使Bomba Officer的工作复杂化
- 不遵守指示
- 伪造文件
- 虚假的报告
一般的处罚将是5000林吉特(5000令吉)或3年监禁或两者兼有。
欲了解更多详情,请参阅《马来西亚法341法》和《1988年消防法》。